本报东营4月9日讯 近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大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大学生王某及银行均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3年9月12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翟某为王某提供保证担保。
| |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不满18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情况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部分责任。王某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签名是其亲笔所签,应当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担保人也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银行借款50000元,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银行和王某各分担一半,担保人翟某承担王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