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所田坤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一名三期士官,今年30周岁,还没有对象。你问:士官可以在驻地找对象结婚吗?
对此,2001年11月,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共有3款规定,其中,第1款对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地域上的限制,其内容是:“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第2、3款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其中,第一种是与地域无关的情形:“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种是仅限于个别地域的情形:“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由于你驻在北京,因而,你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法律依据,只可能是上述第5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