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皓
艾滋病在医学上不是性病,是一种传染病,被医学界视为一种绝症,容易通过性的途径或共用注射器等形式传播;此外,其他一些严重传染病也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这些病均会造成他人严重患病甚至死亡。
然而,现行法律没有将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播病毒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在立法上还是空白,以致社会生活中一些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气焰嚣张、有恃无恐,司法机关对他们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也显得无能为力,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笔者认为,因其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而故意传播的应以犯罪论处,建议尽快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范围。由于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不是性病,是不能以传播性病罪进行定罪的。如认定故意伤害又过于牵强,不好操作,因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按伤情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而法医鉴定中无法对严重传染病作轻伤、重伤鉴定。由于故意传播严重传染病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从犯罪特征上看,它与故意伤害罪最为接近,为此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进行修正,在该条中增设第三款,将故意传播严重传染病罪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即“故意传播严重传染病致他人严重感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多人严重感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便于操作,对于严重传染病的范畴、情节特别恶劣的界定等,建议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正后由两高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