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4月9日电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指出,调解不能定指标,不要互相攀比调解率,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判决不能搞简单化,不能走一判了之的老路,判决也要努力追求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黄松有是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出的上述表述。他在谈到如何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时,特别解释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指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各方自愿作出让步达成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有的当事人仍不愿让步,或者虽让步但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则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决;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
关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黄松有说,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调解结案的,调解结案;不能调解结案的,就应该及时判决。不是说哪个案件必须调解,哪个案件必须判决。这就是“调判结合”中“结合”的本来含义。“调判结合”中“结合”的另一层含义是指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不能现在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就认为调解比判决重要。二者同等重要。调解和裁判的目标都是为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同样,好的判决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不是说只有调解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黄松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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