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论
日前,深圳首宗个人信用权案开庭审理。一男子被浦发银行认为连续8月拖欠还款,在央行和深圳的全国首个个人诚信库中留恶名,随后炒房和做生意贷款被多家银行拒绝,向浦发索赔7万。
读到这样的新闻,在为该名男子扼腕的同时,人们应该感到欣慰的是,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实质阶段。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古代社会,“守信”被当作一种道德品质,而到了现代社会,个人信用则已经成为一笔商业财富。众所周知,在一个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由于奖惩分明,守信的历史成为个人的资本,而不守信的污点则成为个人负债,往往极大地促进一个社会的市场效率,减少交易成本。可以说,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监管的长期缺位,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软肋,因此,尽快建立奖惩分明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极其迫切的事情。
然而,从中国各种改革的历史经验看,在某个体系建立之初,免不了地会出现各种“一刀切”政策之下的牺牲品,我们对“全国首宗信用权案”背后曲直不作评论,但无法否认的是,广大群众往往会因为对个人信用重要性缺乏认识,以及对“守信”的规则缺乏了解,导致“误触雷区”的情况。倘若采取过于严厉的信用惩罚制度,让这些人“一欠定终身”,则很容易导致其反面:由于不守信用已经成为沉没成本,一个人往往会破罐子破摔,采取与信用制度对抗的方式。又或者采取换身份以躲避信用惩罚的方式,导致身份造假情况增多,监管减弱的情况。例如在全球信用体系最完善的美国,就有“换一个名字就等于重新开始个人历史”的说法,伪造信用资料的个案层出不穷。毫无疑问,倘若要钻空子,恐怕在中国要容易得多。因此,在信用评价体系建构之初,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注重教育,避免不可逆转的信用破产。另一方面要切实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堵塞各种漏洞,这样,信用体系才能真正为国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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