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权先生来信说,前不久,他23岁的孙子小权和别人发生口角后,将对方打伤便躲了起来。为争取宽大处理,他与老伴劝小权投案自首。可在前往公安局的路上,他们却碰上前来拘捕的警察,小权被带回公安局。他问:小权的行为是否算投案自首?他能否被从轻处罚?本报请长安人民法院樊振忠同志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据此,判断是否构成自首,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权先生介绍的情况,如果属实,小权的行为应当属于“自动投案”。但是否构成自首,还要看小权归案后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旦小权的行为构成自首,司法机关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樊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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