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输美、输欧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现下达北京地区经营者2007年度输美、输欧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北京地区各经营者按照商务部下达的分配可申请数量(见附件)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求是正本,务必请注明企业名称、13位进出口代码、10位海关码、申请类别、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签章),并于4月11日中午12点之前将书面申请报告递交到北京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电话:85163046、85163099)。
对于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的数据,北京企业对因以下三种情况:1、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2、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3、企业名称不同企业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而需申请业绩合并计算的,须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业绩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请北京企业认真按照《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输美、输欧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书面申请书的提交及有关缺失数据的申报工作。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附: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输美、输欧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商务部主管部门,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现下达输美国、输欧盟纺织品全国各经营者2007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对输美200/301、222、229、332/432/632A(B)、352/652、359S/659S、363、443、447、619、620、622、345/645/646、666类,输欧2、20、39、115类实行业绩分配。
二、经营者出口实绩统计时间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以外发加工OPA方式、输欧OPT方式以及输欧手工制品的出口,已在相应类别的出口实绩中等额扣减。
三、2007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各经营者输美类别的可申请数量。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计算得出2006年对美出口业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其全年可申请数量,再扣除其在2007年第一次业绩分配中已获得的分配数量,即为本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其中,根据《商务部关于下达全国各经营者输美国、输欧盟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商贸函〔2006〕26号)第一条规定,因输美21类纺织品2006年第二次业绩分配时,部分企业第二次可申请数量出现了负数(附件3),出现负数的相应业绩分配类别数量已在相关企业本次可申请数量中作等量扣减。
四、2007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各经营者输欧类别的可申请数量。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计算得出2006年对原欧盟25国出口业绩及《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计算得出其对原欧盟25国全年可申请数量。
在2005年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两国有出口业绩的企业范围内,按照2003—2005年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三年的出口业绩(见《2007年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企业业绩表》附件三)计算出对两国的可申请数量,公式如下:
上述分别计算得出的对原欧盟25个成员国的可申请数量和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两国的可申请数量,相加得出企业全年可申请数量,再扣除企业在第一次业绩分配中已获得的数量,即为2007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各经营者输欧类别的可申请数量。
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计算方法,部分企业第二次可申请数量出现了负数(见附件4)。出现负数的相应类别数量将在相关经营者2008年度第一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中作等量扣减。其中,输美345/645/646负数比例较大,为严格执行协议,避免超分,该类别出现的负数在本次分配总量中进行了相应扣减。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2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的数据,对因以下三种情况:1、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2、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3、企业名称不同企业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而需申请业绩合并计算的,须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业绩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月11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七、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八、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九、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十、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北京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处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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