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宁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勤工助学在校学生和兼职人员的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但是,大学生也是劳动者。按劳取酬,天经地义。大学生到餐厅打工,实际上是一种灵活就业的形式,他们付出了高强度的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上海小时工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6.5元,但一部分大学生连每小时6.5元的最低工资都达不到,而仅仅为5.8元、6.3元,实在不合理。
应当注意到,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外企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有关勤工助学的法律解释是1995年出台的,至今已有12年。其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学生就业形势也日趋严峻。如今,每天在各类企业打工以赚取生活费、学费的大学生,成千上万。如果企业都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协议,以勤工助学之名,获得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那么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呢?
这一法律法规的漏洞,能否尽快填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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