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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与外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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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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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运华 |
看到这儿,你也许要问了,就为了一首诗词,两人有必要这么大动干戈争来争去的吗?其实,这首诗的身价还真不一般。它诞生以后,并不是放在柜子里、或者挂在了墙上,或者只是自己欣赏偶尔吟颂一下,而是被印到了一个地方,就是何宗祥药厂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单上,几年来被大量使用,您说,它是不是很值钱呢?
何宗祥的药厂现在是年产值上亿的大企业,这首诗广泛使用在宣传资料和药品的包装盒上,几乎已成了药厂不可或缺的一个标志。
张和明:在企业的发展当中,任何一个老总他都希望把它做得完善。但是,限于当时的人力物力,他顾不过来。
何宗祥没有去做,可熊运华却不同,他手里拿着的是他的一本诗集,出版时间是2000年1月。在诗集的第148页,收录了这首诗词《鹧鸪天》。
熊运华:这首诗本来就是我写的,权属问题非常清楚。
引人注目的是,在这首《鹧鸪天》的下面,还做了一个备注,特别注明是为药厂题写的,被用于各种宣传和包装。而且在下一页,还用整页篇幅印了一张何宗祥药厂的宣传单。在一本诗集里,熊运华为什么要放进去这些内容呢?
熊运华:1998年发现他在使用,我们一直在交涉、协商,一直没有解决。那么,我觉得就有可能要走到诉诸法律这一步。所以,我当时也有考虑的。
诗集出版仅仅4个月后,熊运华专门为这本诗集做了版权登记。
熊运华:我就感觉到有可能要对簿公堂,法律上要讲证据,所以做了一些准备。
但是,没想到何宗祥同样也拿出了一本书,书名叫《盘江情》,是当地一些企业家的人生传记,其中一篇就是写的何宗祥,文章里同样收录了这首诗,还描述了何宗祥写这首诗词的过程。而这本书,比熊运华的诗集整整早出版了一年。
何宗祥:我们1999年4月份就在一本书上,一个记者采访我,写了一篇文章,他就把这首诗引上去。1999年4月份的这本书,就证明这首诗当时就存在了。
故事讲到这,你觉得谁会是这首诗真正的作者呢?似乎的确存在着两种可能,因为两个人都拿不出诗词的原稿,而且在那次贵州相聚之后,他们再没有见过面,也没有其他人再知道关于诗词的真相,这件旧事被再次重提,起因是在熊运华。
熊运华一再说明,其实他得知何宗祥把自己的诗用在了产品包装和广告上,也是很偶然的。
熊运华:在2004年上半年的时候 有朋友传言说这个诗词是他们自己创作的 公司创作的 这个著作权属于他们公司所有 我想这个事情就比较严峻了 有可能走上法庭
熊运华立刻行动起来,积极做着诉讼前的准备。他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证据,比如药厂的包装盒、广告单,还有药厂经营的相关数据。2004年7月,他又单独将诗集中的这首《鹧鸪天》,做了第二次版权确认。
一番充分的准备之后,熊运华给何宗祥发出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对方半个月之内,到成都协商解决著作权纠纷问题,否则法庭上见。
半个月很快过去了,千里之外的何宗祥没有任何回应。
2004年8月18日,熊运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广告词的作者,并判令何宗祥赔偿损失150万元。
55个字,要价150万元,熊运华是怎么得出的这个数字呢?
熊运华:第一,从诗词本身的作用来讲,它给这个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其一;其二,我这个诗词被他用的次数是上亿次,他用的时间是八年之久。
一首55个字的诗,开价150万,这件事在两人所在的城市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单凭手中的诗集和版权登记,熊运华就这么有底气吗?果然,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做了充分准备的熊运华出人意料地亮出了一个杀手锏---一段电话录音。
如何来充分证明自己是诗词的作者呢?起诉前,熊运华一再咨询律师,律师说最好能让何宗祥也承认他就是诗词的作者,可如何作到呢,律师建议了一个最直接的办法——电话录音。
熊运华:刚开始还有一点犹豫,觉得这也是不好的,特别我是一个比较传统的文人。但是,因为法治社会,没有证据空口也无凭那也不行,总得有些证据证明这个事情,所以只有这个办法了。
熊运华找来了录音电话,反复演练,在正式录音前,熊运华又再三对通话内容做了准备。
熊运华:我要证明这诗词是我写的,第二,他们已经用了七八年了,这要得到认可,第三,那么你什么时候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包括支付这个赔偿的问题、支付报酬的问题。
一切准备就绪后,熊运华拿起话筒、按下了录音键——
熊运华:老何啊!何总经理。
何宗祥:你好!你好!
熊运华:我老熊啊!
何宗祥:你在哪里?在哪里?
熊运华:我在成都啊!你不是说这段时间要到成都来吗?我听老吴讲。
电话那头,药厂老板何宗祥对熊运华起诉他的计划一无所知,对录音的事更是毫无觉察。
何宗祥:他打一个电话,实际上我还没有搞通他的意思,没听清楚啊!我正在忙我自己的事,在搞其它事情,随便应酬一下。
一番闲聊之后,熊运华便不知不觉地把谈话引向了正题。
熊运华:我给你写的诗词写了这么久,原来给你商量过,一起来谈一下的嘛。
何宗祥:好、好、好!
熊运华:你原来答应我的也要给一些报酬的嘛,是不是啊?
何宗祥:嗯、嗯。
这一段电话录音,普通人可能听不出来多少明确的信息,可是,在熊运华看来,这已经足够说明真相了。
记者:何宗祥也没有明确支持你的说法,他只是“嗯、嗯、嗯”,只有一些语气词。
熊运华:举个例子,如果这个诗词是他们写的,那么我说:老何先生,我写的这个诗词你用了这么多年,那么当时一个正常人的第一反应,(会说)我什么时候用的你的诗词呢?这是常理。
何宗祥:他打一个电话,实际上我还没有搞通他的意思。没听清楚啊!我正在忙我自己的事,在搞其它事情,随便应酬一下。
记者:他会不会是没太听清楚你的问话?
熊运华:不可能,因为我们交谈了几分钟。
对于熊运华如获至宝的这段电话录音,何宗祥的态度却有些不以为然,法庭上,何宗祥也同样出示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
这是一份印刷合同。合同是何宗祥的药厂与广东一家印刷厂签订的,印刷内容就包括那首“天地诗词”,签订时间是1996年12月,而熊运华说自己写诗的时间是1997年。
熊运华:我的反应很惊讶。第二个反应,不可能。为什么呢?我是1997年才写的诗词,怎么1996年就印刷了呢?时光能倒流吗?不可能。
为了证明是自己写的诗,双方都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据。法院将如何看待和甄别这些证据呢?谁真谁假、这首一字万金的诗词究竟该归谁?
2006年7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对被告何宗祥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出具印刷合同的广东某印刷厂是1998年才登记注册的,因此,1996年的印刷合同不能成立;《盘江情》中收录的文章为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修改诗词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
相反,对原告熊运华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熊运华的诗集以及两次版权登记,真实、合法,而且能够和电话录音相互印证。
四川高院法官陈洪: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其主张待证的事实,更符合逻辑和情理,故原告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被告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对方,因此,法院依据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定:诗词的作者为熊运华;何宗祥赔偿熊运华经济损失5万元。
陈洪: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作品的类型 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时间、侵权的范围做出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5万元的损失。
其实,我们身边很多东西都跟这首诗词一样,如果它仅仅是挂在某面墙上,或放在某张书桌上,它就是一首普通的诗词,可一旦它被赋予了某种色彩,比如用在了一些经营活动中,它的属性就有了变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而此时,无论在谁的眼中,它都已不会再是一首简单的诗词。在判决后,何宗祥很快就向法院交纳了5万元赔偿款,可在药厂的产品包装上仍继续使用着那首诗词,这是他至今仍坚持自己就是作者的一种执着,还是又一个错误的开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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