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殷志艳 通讯员 辛成 夏明贵
老公叫来一个女人,冒充自己老婆,“夫妻”共同签字,向朋友借走15万元。债主上门催债,老婆说借条不是自己的签字她不来还钱。双方闹上法院。
33岁的王先生是杭州一个小老板。去年11月,朋友张先生带着“老婆”向他借15万元,开出丰厚条件——不仅拿彭埠的夫妻共有房产做抵押,还给一笔高额利息。
三人签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15万元,两个月后归还,以张家的房产做抵押。
今年1月底,眼看借款到期了,张还没有还钱的意思。王先生上门要钱,张说没钱。王先生说,那就拿房子抵押吧。这时,一个女人走了出来,自称是张的前妻。说她和老公刚离婚,老公借钱的事她不知道,房子不可能拿来抵债。
无奈,王先生把张家夫妇(确实已经离婚了)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15万元借款。
“老公借钱从来没跟我说,那钱也是他一个人用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我们今年2月就离婚了,这笔债不关我的事。”开庭时,李女士亮出一份司法笔迹鉴定书,证实借条上签名的确不是她的。
张先生也承认,他老婆不知道借钱的事,借条上的名字,是他找别的女人代签的。
昨天,江干区法院判决:这笔债务是张先生在与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即使借条的签名不是李女士本人,这笔钱也没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二人还是应共同承担。
承办此案的夏法官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只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主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债主能够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约定制,而且债主也知道这个约定。本案中,张先生夫妻均无证据证明以上两种情形。
至于这15万元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在本案中意义不大。夏法官说,夫妻双方都有日常家事的代理权,为防止一方先以个人名义借款,然后,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法律上强调保护善意第三方,即出借人的权利,所以,这类借贷纠纷案件不要求原告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直接影响夫妻内部债务的分担。本案中,如果丈夫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夫妻双方应均摊;如果不能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该由他一人承担。也就是说,妻子帮丈夫还钱后,还可以再向丈夫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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