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合营)昨天,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5月1日起,本市各医院每周都必须向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接诊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情,同时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按照相关要求,需要每周上报的精神疾病包括老年痴呆、精神分裂症等15种重性精神疾病和躁狂发作、多动性障碍等24种非重性精神疾病。
此外,各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被要求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工作人员须定期对其做医学访视;各医院和精神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等。据了解,按照今年3月出台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医疗机构若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验,或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将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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