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转让股份基数的确定、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计算、交易窗口的选择、股份变动的及时披露等多个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该《管理规则》的颁布实施将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
《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同时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管理规则》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其中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此外,虽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是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证券法》并没有说明。鉴于此,《管理规则》明确,“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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