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路燕)4月10日,记者从兰州市商贸委了解到,兰州市发改委、商贸委、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办法》规定,若零售商违法促销,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促销活动要提前公告
《办法》规定,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于促销活动前在相关媒体上向消费者进行公告,结束后15日内,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至1万平方米的,或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单店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或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做好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定期的信息报送及监管机制。
不得开展“清仓促销”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识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此外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奖品、赠品应当展示,不得以其虚假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不得以虚假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促销内容不得变更
《办法》还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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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服务费不得乱收了
本报讯 (记者路燕)4月10日,由兰州市商贸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今后,零售商不得随意以节庆、店庆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收取了促销服务费后,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办法》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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