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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征求生猪屠宰管理意见 注水罚20万

  销售“无牌”猪肉最高罚10万

  (记者 尹婷婷)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商务厅获悉,他们已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原条例相比,不论是对屠宰场“生产”注水猪肉,还是对饭店宾馆销售不合格猪肉的处罚力度在修订草案中都得到了大大加强。

  无证屠宰最高可罚20万

  根据修订草案,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加工“注水”猪肉也要遭罚

  修订草案中提出,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生猪屠宰许可证。

  屠宰厂(场)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屠宰厂(场)外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无牌”猪肉最高罚10万

  凡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的屠宰厂(场)屠宰的、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对销售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使用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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