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10日讯(记者卓上雄)《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今天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它要求,今后无论是市政工程还是房地产项目等的建设施工,都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不扰民,否则将受到处罚。
在城市道路施工方面,规定明确:城市道路的挖掘与修复应当办理挖掘许可证,需要占道施工的,应该避开交通高峰期;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登报通告,并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需要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应当实施夜间施工,并于次日7时前清运完余土,恢复正常交通。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时间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规定禁止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施工作业;确因抢险、抢修、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殊时段施工作业时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海口市将对严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工地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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