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档案局原声像部主任、基建办主任车晓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车晓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赃款全部上缴国库。
原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查明:车晓明,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广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2003年12月间,车晓明担任广东省档案局基建办公室主任,负责档案馆新馆的建设工作。期间,车晓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承建档案馆园林工程的广州市茵泉园林工程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泉公司)原副经理罗毅恒贿送的5万元。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车晓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被告人收受的赃款5万元,上缴国库。车晓明不服,以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情况以及关键证人罗毅恒证言等证据不实的理由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经广州中院查明,在罗毅恒送给车晓明人民币5万元和其收受该钱这一基本事实上,两者均相互吻合和印证,且有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从旁佐证。因此对于车晓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广州中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