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恨小偷来施盗 私自惩处法难饶
作者: 辛鉴 静波
小偷行窃固然可恨,但小偷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任意对其“动刑”,很有可能使自己触犯刑律。4月3日,经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童风、易常峻、童东升、童阳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罚。
2006年9月25日晚,刘某(已被行政处罚)乘夜潜到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一建筑工地6号楼内,盗窃埋设在墙壁内部的电线。恰巧,正在该工地上施工的某装潢公司三名职工童风、易常峻、童阳经过该楼,将刘某当场抓获。随后,十分气愤的易常峻等人将刘某押到工棚内,并伙同另一名职工童东升,采取捆绑、吊打等手段,非法拘禁刘某。直到9月26日11时许,刘某才被警方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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