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5月1日起,我省劳动者打“劳动官司”所依照的证据规则修改后正式实施。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天公布了修改后的规则。有关人士表示,修改规则主要是适应近年来劳动争议官司的变化,保障和便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了平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则第六条增加第三款内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二是为了高效快捷地处理好劳动争议,此次修改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提高了当事人举证及时性的要求。三是对证人出庭作证放宽了条件,规定经仲裁委员会许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受原规定五日限制。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我省对逾期提交的重要证据作出了新规,要求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除外。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不受前款举证期限的限制。(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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