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晶晶
2006年曾被称为贸易摩擦领域的“337”年,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美国337调查头号目标。仅2006年上半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11项337调查中,就有5项针对中国企业产品,涉及灯具、机电产品、木地板等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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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春天,我们又再次听到和中国产品有关的337调查消息,而这一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在墨盒案初裁中,建议使用严厉的普遍排除令与停止令“两令并发”。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在墨盒337调查案中,珠海纳思达、爱普生,以及曾在类似领域提起过337调查的惠普,全是清一色的外资企业。纳思达生产基地在中国珠海,注册地却是海外,公司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爱普生作为跨国公司,也已将中国作为它在全球最重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惠普同样已在中国设立多家合资公司,在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因此,我们遭遇这样一个困惑,通常我们在应对337调查的同时会习惯性地祭起保护民族品牌的大旗,但在企业正在跨越国界、产业流程往往渗透到全球的时候,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随之冲破所谓“民族”的界限,成为世界市场上所有企业应当遵守的准则。
337调查尤为如此。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所确立的这项条款,是一种针对物的诉讼,即主要针对产品的诉讼,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出口商、出口代理商,都可能被列为被告而涉案,其间亦无法相互推诿。
正如日本著名学者三好将夫曾提出的,跨国公司正在日益打破民族国家的边界,一个真正的跨国公司会斩断同母国的纽带,所谓母国只是一个注册成立的地理事实而已。只要能为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跨国公司可能在任何一个国家投资,也可能不在任何一个国家投资,包括自己的母国。显然,在这样的历史潮流中,只有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法治意识强烈的企业,才可能吸引更多的资本和生产要素,更具成长性。也许若干年后,人们谈到企业,将很难首先以国别的概念来定义企业。由此反观墨盒337调查中的有趣现象,更可以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多一份了解和体会。爱普生和惠普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某种程度上也会巩固它们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因为出口到美国的相当大一部分爱普生和惠普产品,都是由中国企业和中国工人制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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