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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自建DJ专辑
大陆某些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就在于其违法成本与巨大收益严重倒挂。一旦产品问题被曝光,明星们安然无恙,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企业或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仿佛自己倒成了受害者。笔者在此想质问一声:难道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将自身与企业捆绑在一起,构成对消费者共同蒙骗的利益同盟?明星们所收的巨额代言费,不是从消费者身上刮下的民脂民膏?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应退还代言费,并且共同承担其责任呢?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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