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河区民政局原局长李业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追缴其受贿所得8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2年6月至2006年11月,被告人李业棣先后担任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后被任命为包河区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并主管局办公室、社区服务中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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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夏,包河区决定筹建社区服务中心,交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建设。在参与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六建公司总经理杜某某多次找李业棣帮忙,允诺中标后支付他“好处费”。
后来,被告人李业棣在不同地点,先后6次收受杜某某给予的“好处费”75万元。2006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业棣担心受到查处,将75万元退给了杜某某。
2002年下半年,在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下属的光荣汽车修理厂土地出让中,被告人李业棣先后2次收受土地购买方——合肥中皖汽车修理厂经理王某某给予的“感谢费”12万元。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业棣担心自己受到查处,将收受的12万元退还给王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业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达87万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因为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时,能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他在案发前能将全部赃款退还行贿人,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邢屹霆、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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