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在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及时披露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颁布实施,将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
可转让股票基数确定
《公司法》第142条已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过,对于基数如何确定,《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说明,导致少数上市公司高管在计算可抛售股票数量时有不同的理解。
为此,《管理规则》首次明确:以上年末董监事、高管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允许董监事、高管将小额持股(不超过1000股)一次全部转让;规定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强调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公开高管买卖股票信息
《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转让股份不仅在数量上做了严格规定,而且还要求高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之所以这么要求,一方面是让投资者了解高管买卖股票的更多敏感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体现股份变动的整体脉络。据了解,上交所网站已从今年2月份开始披露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变动信息,但目前还没有涉及买卖价格。
严究短期交易违规行为
近一段时期以来,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鉴于此,《管理规则》明确,“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则,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作为基本宗旨,将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实现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可执行。今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依据这一管理规则,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违规行为。本报记者许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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