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
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必须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同时,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对信托公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监管政策的具体体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作为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该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受理信托公司申请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业务资格审批等工作。作者:记者钱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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