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向37个部门散发反映县委书记的材料,被检察院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其中2名被判刑,另一名被检察院正式起诉。(《民主法制时报》2007年4月9日)该案能够立案、判决,说明东西方关于诽谤罪存在巨大差异。
诽谤、侮辱案件在任何国家都属自诉案件,因为诽谤、侮辱侵犯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从宪法理论上来说,侵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能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除非侵权人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不得动用国家权力保护公务员个人利益。涉及到公务员个人权利问题,公务员必须通过自力救济方式加以解决。透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出,东西方在诽谤制度中所依据的价值观念是完全不同的。西方国家的诽谤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如果个人不提起诉讼,那么,国家机关对诽谤、侮辱行为一般不加干涉。如果公务员作为“公众人物”经常性地受到公民诽谤或者侮辱,那么就说明公务员已经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公务员应该立即辞职。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如果原告被法院认定是“公众人物”,那么,法院倾向于提醒原告通过公开说明的方式澄清有关真相,消除公众误解。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请求公权力机关通过提起公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在东方,宪法是建立在国家主义基础之上的。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公诉机关,其首要职能是确保国家工作正常运转。基于这样的宪政理念,法律自然而然地赋予了国家公权力机关保护国家公务员民事权利的责任。如果公民损害国家公务员的民事权利,那么公务员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可以直接动用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正因如此,在东方,许多国家公民在选择职业的时候,优先考虑担任国家公务员。因为成为国家公务员之后,不但可以享受看得见的福利待遇,而且可以假借公权力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后者是其他公民所无法享有的重要福利。随着民主法制观念的不断普及,特别是随着“人生而平等”的宪政精神不断深入人心,东方一些国家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官本位”宪政价值观念。东方一些国家的领导人在面临诽谤、侮辱等案件的时候,不是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提起公诉,更不是直接动用行政权力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是亲自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这种主动把公务行为与民事行为区别开来,将维护公权力的手段与维护民事权利的手段隔离的做法,反映出这些国家领导人已经意识到,如果国家公权力被用于维护公务员的民事权利,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家国不分”的现象,而这样做必然会颠覆现代国家观念。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选举中对反对派人士提出诽谤诉讼,通过追究反对派人士的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尽管这样做给人一种利用司法排斥异己的印象,但仅从他没有动用国家公权力机关代为诉讼,而是直接入禀法院,请求司法机关裁判的行为来看,就说明他已经意识到,将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与维护国家尊严区别开来的重要性。如果国家领导人动用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那么,这个国家就不能称为现代法治国家。诽谤和侮辱都是一种侵犯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行为。现代法治国家无不把保护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作为立法的基础和着眼点。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但是,如果没有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概念,没有把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区别开来,动用国家公权力保护少数公务员的民事权利,那么到头来,必然会危害我国的宪政体制,必然会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凌驾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上。所以,我们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制文化,必须把公权力牢牢地控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杜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防止公民经常性地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