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修订通过的《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与1986年版条例相比,新制订的《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在义务植树若干重要问题上都作了突破性规定,亮点纷呈。
1. 明确组织主体: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
实行属地管理新体制,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是义务植树的组织主体。
2. 履行方式多元化:可认种认养、以资代劳等
彰显以人为本理念,直接植树、认种认养、营造纪念林、以资代劳等多种尽责形式供公民自由选择。只要符合义务植树宗旨,凡公民无报酬地为国土绿化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就是履行了植树义务。
3. 完善运行机制:增设通知、登记、考核制度
增设义务植树通知、登记、考核三大制度,运行机制更加规范完善,可操作性更强。条例规定,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义务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根据当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4. 明确产权关系:确保栽植树木成活率保存率
产权关系和各方监管职责更加明确,造林不见林现象可望得到有效遏制。多年来,由于义务植树多靠行政命令推动,产权关系和责任主体不明,导致义务栽植的树木成活率保存率都很低。市场经济要求资源资本化,谁投资,谁受益。新条例按照“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原则,对义务栽植树木的权属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使义务植树的权责利相统一。林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出资、合作条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可到70年。
5. 组织部门职责:法律层面明确界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林业、建设(园林)、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在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原条例中对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执法权限等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赋予其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职能。
6. 拓展发展空间:可捐资助绿和认种认养树木绿地
新条例明确将捐资助绿和认种认养树木绿地有关规定写入条例,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和绿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新条例明确将捐资助绿和认种认养树木绿地有关规定写入条例。捐资助绿可汇集全民的财力、物力,实施专业造林、专业经营、专业管护,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开展认种认养林木绿地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巩固绿化成果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
7. 经费、种苗,由政府“买单”
新条例规定,义务植树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种苗补贴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协调解决。造林绿化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事业,又属于基础设施,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来推动,政府对国土绿化建设负有全面的责任,公民没有为树苗“买单”的义务,只有种植义务。
8. 引入问责制: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二)义务植树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的;(三)不如实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挪用、私分义务植树绿化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义务植树组织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切实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挥霍浪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规范概念性条款:突出法定性、公益性和义务性
什么是义务植树?哪些活动应纳入义务植树范畴?国家上位法和原条例均未对这一核心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对此,新条例作了专门界定,突出强调了义务植树的法定性、公益性和义务性。需特别关注的是,新条例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针对不同年龄范围的公民主体,分三个层次有区别地作出了强制性、指导性和鼓励性规定。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作出强制性规定,必须履行植树义务,不尽责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对年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公民作出指导性规定,以培养绿化意识为主,不尽责也不予以处罚;对其他人员作出鼓励性规定,可自愿通过各种方式参加义务植树活动。10.奖先策后:提高社会各界执行条例的自觉性明确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的处罚。新《条例》规定,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至于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既可是物质上的,也可是精神上的,还可以是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新条例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设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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