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彭水诗案”,后有“稷山文案”,山西稷山3名干部两会期间撰写了“众口责问县委书记”的文章,匿名举报县委书记获刑。(《广州日报》4月9日)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彭水诗案”和“稷山文案”有着基本相似的情节,核心要素也几乎完全一致。
公众心目中那么大的事件,到了官员那儿怎么就全无影响呢?答案很简单,虽然“彭水诗案”获得了一个似乎不错的结果,但一个要害问题却依然存在,这就是还没有从根本上阻断“公权轻易转换为私权”的途径。
一个县的县委书记,当然拥有不小的权力,但权力的拥有者必须明白两个事实,第一就是温总理在今年两会上说的,权力的赋予者是人民,这决定了你握有的是“公权”而非“私权”,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第二就是权力是有边界的,不能为所欲为。
而在“稷山文案”中,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是公权轻易转换为私权,仅仅因为一篇文章针对自己,就能够在全县上下如此大动干戈;是权力的接近于疯狂,在“稷山文案”中,我们看到了公检法部门在一个人的驱策之下,表现出的惊人的“高效率”!还看到了在一个人的威风之下,众意的被压制。报道的开头虽然说此案在当地引起“议论不休”,但这只能是暗流涌动,而在公开的台面上,公安局局长、法院副院长等这些法律的执行者,除了“背书”式的回答,我们没有看到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此案提出哪怕一丁点的质疑。
公权为什么如此轻易就变为私权,而且肆无忌惮?报道中的一个细节可以提供一些思考的线索。在收到举报材料的人中,有稷山县四大班子领导,还有作为稷山县委书记上级的运城市市委书记、市长。按照现行权力结构和职责划分,这些人士在接到公民、党员的举报材料之后,首先要做的无疑应该是查清事实。很可惜,报道中没有提到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听到的,只是当事人的抱屈声:“审批既然不能证明没有,就说明被批评的事实是有,既然是有,怎么能说是诽谤呢?”
“稷山文案”的判决书中说:“公民有检举、揭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共产党员在党内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回顾此案的前后过程,我们看到,如果公民、党员的正当权利确有保障,一个人的权力还会如此疯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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