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国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出台
(记者 钟文) 记者昨日从国资系统获悉,我省于日前正式出台了《四川省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省国资委对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工作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省国资委不得干预市(州)国资委、县(区)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该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市(州)、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
据了解,根据该办法,省国资委对市(州)国资委、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市(州)国资委、县(区)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市(州)国资委、县(区)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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