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制和消除此类事件是一项系统工程,希望在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完善许超震
近日媒体又报道了一起法官执行受侵害的事件:江苏仪征市人民法院法官惠金阳在赴山东莱芜对案件进行诉讼保全时,遭到被告单位非法拘禁达14小时(4月11日《法制日报》)。
暴力抗拒执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治精神的缺失。法治建设的根本并不仅在于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更在于培养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让全体人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依法办事。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更注重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建设,花了很大力气完善法律法规,但是在公民法律精神的培养上,却做得还很不够。一些地方浮光掠影式的普法教育不过使大众知晓了少数的法条,离法律精神的培养差距却还很远,这是屡屡发生暴力抗拒执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地方保护主义也是暴力抗拒执行的重要原因。在许多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中,我们或多或少都能够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少数地区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为了所谓的政绩,对一些企业、个人给予了种种超越法律的待遇,地方保护维护的是少数人利益,而受损害的,却是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另外,惩治不力也助长了暴力抗拒执行的滋生蔓延。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是以国家暴力作为后盾的。法律惩罚的威慑力不仅在于严厉性,更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使每一个违法者不可避免地受到惩罚才能充分发挥法的引导功能,而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法不责众”的思想,许多人的共同违法让你没法处理,于是就等于不违法。事实上,许多地方在维护稳定的幌子下,和稀泥、搞平衡,象征性地处理一下就算完事。这里有执法机关相互之间配合上的问题,甚至在少数法院领导干部中也存在着“只要案结事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只要案件能处理得了,其他问题也就不去深究。
还有一点就是,执行队伍素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发生。我们目前的执行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一个好的执行法官需要精湛的法律知识、优良的工作作风,既要敢于工作、又要善于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技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中就已经指出,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基层政权组织疏于管理或怂恿对抗执行行为,及被执行人执行意识差、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干警工作不讲策略、违反程序、方法简单、粗心大意、言行失准、激化矛盾等内部原因。总之,各地不断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扼制和消除此类事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尽早出台强制执行法,使执行法官拥有更强大的法律保障武器;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让主动履行、配合执行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惩处暴力抗法者,同时,我们执行人员也要不断苦练内功,增强素质,依法妥善地处理好每一件执行案件,实现执行工作的和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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