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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月票”无疑是公权贱卖

  张培元

  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本属天经地义,然而安徽休宁县五城镇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却发生了这样的怪事:当地运输机动车车主每月只需给交警部门交纳100元的“定额”罚款,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违规超载。车主们将这种买卖称为买“月票”。

  (4月11日《齐鲁晚报》)手机短信可以包月定制,超载罚款居然也能包月定制、规模化经营,休宁县交警部门那可是相当地有“才”———既“方便”了群众,又增加了收入,还满足了违规车主有关超载的强烈诉求。只可惜,得利者只是极少数,这种枉法行为却将多数公众拖入行路难行路险的泥坑。

  罚款包月,在超载者而言,是以金钱换特权,罚单就是通行证、免责符,有了它的庇护,原本违规违法的超载违章行为就能变得合法合规,并且在违者的自我感觉中“合理”起来;对于专司公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交警部门来说,则无疑是一种贱卖公权之举,为了区区蝇头小利,不惜放任“马路杀手”横行,给公路与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惰政、怠政、擅权、腐败、渎职、乱为……这些时下在某些地方局部盛行的权力荒诞元素,全部集中在这张小小的罚单上,再次向我们展示了权力的荒唐。由于缺少必要的权力制约,再加上制度监督的空白与软肋,少数执法者在长期的为所欲为中患上了可怕的权力迷失症———总以为自己就有“释法权”,总以为自己就是法律,可曲可伸、可长可短、可硬可软、甚至可以半真半假的弹性执法随意执法,将法律的实效性与权威性丧失殆尽。更有少数人,将公共管理权当成小团体乃至个人的囊中物,随时掏出换酒换菜。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非法利益合法化,法律执行随意化,最终结出了“罚款月票”这样的怪胎。在法治的视野里,每一部法律都应充分激活,每一项制度都应时刻保持在线状态,每一盏监督守望的明灯都应全天候点亮。“罚款月票”与科学严肃的执法无关,而与擅权卖权、渎职塞责有关。它将公平正义之灯糊个严严实实,成为法制文明的一大污点,让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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