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香妹牌蒜蓉辣酱与利民牌的外观相似利民公司起诉侵权公司
知名商品包装遭“克隆”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5万元
知名商品利民牌蒜蓉辣酱的生产商利民调料公司,日前因本市津南区一家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椒香妹牌蒜蓉辣酱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其近似,而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原告利民调料公司诉称,其生产的利民牌蒜蓉辣酱连续多年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畅销全国。本市津南区一家食品公司同是调料品生产企业,近年来开始生产销售椒香妹牌蒜蓉辣酱,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利民牌蒜蓉辣酱在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上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严重影响了利民公司的声誉,给利民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食品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同年12月开始生产椒香妹牌125克装蒜蓉辣酱,包装袋正反面除商标、企业情况外,主体颜色、图案、文字及位置组合与原告产品基本相同。2006年10月16日,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食品公司的蒜蓉辣酱与利民牌蒜蓉辣酱包装袋装潢近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食品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天津企业,对原告的企业产品情况应有较深入的了解,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具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主观故意,且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认。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由此,法院参考原告产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及特有装潢的问题,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原告生产的利民牌蒜蓉辣酱自投入市场以来,行销涉及多个省市,范围较广,“利民”商标因其良好的声誉自1999年至今一直是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天津市著名商标,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的“利民”蒜蓉辣酱是在特定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利民”蒜蓉辣酱450克立体袋包装装潢是原告根据其产品的特点和功能委托设计并投入生产使用,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美化商品的特点,该装潢已与其产品的知名程度相结合,在市场上产生与其他类似商品包装装潢区别的特征,故应认定该装潢为原告所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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