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4月11日报道,河南开封县法院最近已经提请开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13名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开中国司法之先河。笔者认为,让农民工担任有关农民工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既是农民工维权的司法创举,同时也是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又一创新。
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群体的增大,有关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权等方面的案件正逐年递增,人民陪审员需要来自一线的农民工担任,他们会从情理的角度尽量维护审判的公正。开封县法院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程序,对多家县属的招商引资企业的农民工进行考察后,在10家企业中确定13名农民工人选,他们都来自生产一线,分别从事电焊、纺织、厨师等劳务工作。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开封县法院专门挑选在单位企业中工作时间较长,在一线任重要职位的农民工,保证农民工人民陪审员相对稳定。在审理有关农民工的案件时,农民工人民陪审员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会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农民工人民陪审员来自劳务工作的一线,不仅仅是“审判员”,还是“监督员”、“调解员”、“宣传员”,对农民工案件的审判、监督、调解和法律的宣传都有一定的亲和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基层法院已选任4万多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审判工作,这既是一项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审判机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和相融的有效手段。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彰显司法的民主性,确保司法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普通民众的意见,避免司法审判成为与民意绝缘的纯粹的司法垄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拥有所有民众参与司法方式(英美的陪审团式,德法的参审式)所应具有的价值,这些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实现了纯粹由专业法官审理时难以完全实现的民主和公正价值。陪审制度创设的初衷就在于彰显司法民主。在我国,历来强调人民当家做主,同时宪法赋予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从司法的发展趋势看,法院的审判事务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法庭在一定意义上成了职业法官所“垄断”的场所,而司法民主如果不能通过陪审这样一种制度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程序,在法庭中保持普通民众的声音,那么势必导致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
农民工来自社会的底层,来自城市与农村的接合部,他们是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广泛的民意代表性。农民工属于比较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农民工在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讨薪等官司中因请不起律师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让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是一种创新。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农民工可以成为农民工当事人的“司法代言人”,更好地理解农民工当事人的诉求,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陪审员在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方面肯定不如法院的审判员。因此,希望同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官尊重享有和法官同等的司法审判权的农民工陪审员,尊重农民工陪审员的意见,虚心听取和认真吸收农民工陪审员的合议意见,而不要让农民工陪审员成为法官的陪衬和徒有虚名的司法模特。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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