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的高收入人群个税申报时间截止后,全国自行申报人数超过160万,仅占税务部门掌握的600多万应报人数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绝大部分高收入者没有进行个税申报,而且进行个税申报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工薪阶层。
将“3月31日前未自行申报个税者将受罚”,改为“依法顺延到4月2日截止”,这种妥协已经表明了税务机关的难堪。据《齐鲁晚报》4月6日报道,青岛市地税局已开出了首张罚单———某公司负责人张某,被罚款50元。按规定,逾期不申报者,将被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罚款50元以示簿惩,显然是一种姿态,这更表明税务机关的无奈。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逾期未申报者中,无意错过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是故意不报———他们一是心中不服,二是心怀侥幸,三是自信法不责众。现在纳税人心中有两个谜团需要迅即解开:一些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是人所共知的高收入,那么,能否明确地将这些系统符合纳税申报的情况向社会作一个说明,作一个表率。不要让人们怀疑他们能用巧妙的避税手段来个金蝉脱壳,而让“老实人”吃瘪。其次,税务部门到底掌握了哪些准确信息?如果有,不妨将一些有影响的社会名流(如演艺界、体育界、金融界等领域)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的,进行点名公示,这样不就可以敲山震虎了吗!在这两个谜团没有解开之前,观望、侥幸、不服的心态不会尽失,个税申报遇冷很难改观。
法律法规弹性过大也是申报遇冷的一个原因。对公务员入股矿山的清理,就是一再放宽期限,最终也是潦草收场;药监局清理门户也是把收受红包从轻处理的标准放宽至50万这个数字上来,法律在实用主义的绥靖倾向下成了面团,这也自然会对社会公众进行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据法,对逾期未申报者将依法严惩。《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表述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模棱两可的“可以”,便给了税务机关相当的自由裁量权,青岛的那例更是法外柔情,更像是行为艺术。再说,将近500万人面临如此严厉的惩罚,势必也会使税务机关被迫食言。法律的威信就此渐被浸蚀,弹性之大过也!
法学副教授李克杰先生认为,无论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申报义务,而没有规定收入申报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申报的收入只能是税前收入。而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所要求申报的却包括税后收入及不需纳税的收入,即个人全年的总收入。这就完全超出了“纳税申报”的范围,而演变为“收入申报”了。如果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那么,非议极大的官员收入(财产)申报这个问题岂不是迎刃而解了,税务机关岂不是比中纪委还厉害?通知、要求不能解决问题,又抛出一个“约谈”,税务机关就差不能“双规”了。有倨在前,有恭在后,税务机关算是将法律的弹性运用到极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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