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北京“荣宝斋”系驰名商标,国家商评委对武汉“荣宝斋”商标不予注册。为此,武汉“荣宝斋”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认定北京“荣宝斋”商标为独家。
武汉“荣宝斋”曾申请注册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2006年11月6日,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系驰名商标,对武汉“荣宝斋”的申请不予注册。
庭审中,商评委认为,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模仿了后者;北京“荣宝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注册了繁体“荣宝斋”商标,其在此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可视为延续的。而北京“荣宝斋”则指责武汉“荣宝斋”抢注其商标乃“鸡鸣狗盗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北京“荣宝斋”自创办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系集书画装裱、出版、文物收藏、拍卖业务于一体的中华老字号,在社会各界均享有很高声誉。“荣宝斋”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状态一直延续。商评委认定“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对北京“荣宝斋”和武汉“荣宝斋”历史沿革的事实等方面判断,繁体“荣宝斋”商标构成对“荣宝斋”的复制、摹仿。武汉“荣宝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北京“荣宝斋”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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