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购房户无权免费用温泉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林哲森 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提供管道温泉到户”,并与购房者签订了协议。购房者入住后发现免费温泉没有到户,就集体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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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陈某等人和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提供管道温泉到户。”陈某等人签约付款后陆续入住。2005年10月至12月,开发商试运行小区温泉管网,陈某等住户在此期间得到免费温泉供应。开发商为此向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支付了365万元。之后,由于无人或单位向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承诺负责缴纳该小区的温泉水费,该公司遂停止了温泉供应。陈某等业主见享受不到免费温泉,便集体状告开发商,要求其继续履行温泉到户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合同关于“出卖人提供管道温泉到户”的约定的理解。首先,就文义而言,该合同条款并不表示陈某等住户购房后就享有免费使用温泉的权利。其次,从交易习惯看,“管道温泉到户”仅意味着开发商应负责铺设合格的温泉管道。第三,温泉系有偿使用的资源,由温泉公司专营,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具备供应温泉的资质。据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中关于“出卖人提供管道温泉到户”的约定义务。陈某等购房者不服此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铺设的温泉管道可供温泉到户,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供管道温泉到户”的义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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