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旱催生重庆高温立法。4月10日,网上立法听证时,劳动者代表与企业代表显见的分歧,引人注目――
4月10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进行网上立法听证,吸引了11万网民的关注。
“高温立法”何以会得到高度关注?
“没有先例。”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说,“这个法规在国内没有先例,立法连主管部门都找不到。”
这个草案出台的背景也引人注目:去年,重庆遭遇百年不遇的大旱。而目前惟一适用的高温法规,还是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一次立法探索,各方利益博弈,分歧争议在所难免。
强制发放,是否合理?
正方:不要求强制发放,老板不给
反方:工资分配是企业的自主权
《草案》中,重庆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无疑是高温保健费的发放。网民的普遍观点是支持强制发放,因为不强制发放的话,老板就不大可能给。法规起草组和多数代表也都是持这个意见。
这个意见显然得不到企业代表的认同。来自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直言应该取消关于高温保健费强制发放的这条规定。高温保健是过去计划经济下给出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是企业的自主权之一,如果政府这样硬性规定,企业可能会采取其他的方式来变通,比如降低奖金等。
对这个问题,重庆市工商联曾在小范围内做过一个调查,大多数企业基本上采取了降温措施,但是发高温保健费的很少,可能不到10%。这不能不让人担心强制发放高温保健费能否落实。
有人说,像重钢集团、公交公司这样拥有数万名职工的企业,每年要支付高温保健费达上千万元,一旦企业负担不起或不愿意负担,很有可能是“拆了东墙补西墙”。那么,老百姓能否因此而受益就需要大打问号。
高温界限,是否过低?
正方:35℃有科学依据,也有先例
反方:界限要适应重庆的发展水平
如何界定高温天气本没有多少值得争论的空间。因为根据气象学的解释,日最高气温达到35℃就算是高温天气。并且这个规定国内也有先例可循,深圳市规定的高温天气界限就是35℃。
但是,重庆最初起草这部法规的时候,规定的高温界限是37℃,在网上公示了一段时间后,在进行立法听证时又改为35℃。那么,35℃和37℃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区别呢?
根据重庆市气象台统计的近几十年重庆的气象记录,重庆市一年中35℃以上的天气平均是30―40天,37℃以上是10―20天。高温天气的日数,直接关系到高温保健费的发放数量。
所以,相当一部分人觉得把高温界限规定在35℃过低了。理由是高温天气的规定要适应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草案》起草方在这个问题上也拿不定主意,干脆进行简化处理,高温保健费按月发放。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5月至9月,向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
机关单位,该否补贴?
正方:复杂的问题不能做简化处理
反方: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渠道不同
根据该《草案》,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该办法。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被排除在外。
根据起草方的解释,主要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都采取了降温措施,并且它们是另一个管理渠道,把它们纳入会增加草案的复杂性。
从立法精神上看,这种规定无疑使这部法规打上了“草根”色彩,即主要保护在酷热天气下受到损害的一线劳动者。
重庆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王学辉认为,这和法律的价值取向有关。也就是说,高温天气下享受劳动保护,究竟是所有劳动者都应该享受的权利呢,还是政府只对某一部分受到特殊损害的劳动者提供的关怀?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这部法律不应该是高高在上的,而应该是便于执行的。应该在立法的过程中把更多的问题考虑得更加周详,而不是做简化处理。
损害救济,是否明确?
正方: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工会求助
反方:关键要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职责
有不少网友都在问,劳动者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不敢与之抗衡怎么办?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高温保健费能否真正拿到手,关键还得看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对此,该《草案》规定的法律救济有两种。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有关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成本是高昂的,工会组织没有强制的约束力,而这个“有关部门”可能涉及劳保、卫生、财政等多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劳动者的高温保健费和其他权益很可能就没了着落。(记者刘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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