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2日讯记者徐伟日前,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平安边界建设作为平安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积极预防、区分性质、快速处置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边界纠纷发生,实现边界地区长期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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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要严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把解决边界纠纷、创建平安边界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意见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各级综治办和维稳办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加大对有关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力度。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边界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公安部门要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边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跨区域流窜作案以及挑动边界纠纷的,要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边界地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边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国土、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边界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健全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治安巡防员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事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增强团结。据悉,从2007年起,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平安边界创建示范活动,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平安边界,并纳入中央综治委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治工作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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