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医生开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不能再用商品名。卫生部4月10日出台了《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确定1029种通用药品名称,供医生开处方时参考。
卫生部表示,这一新措施是为了配合即将在5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因为管理办法中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卫生部强调,《目录》中只收载了医院中较常用的药品通用名。这些收录的药品名称系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带有剂型和规格。此外,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为目前临床常用的西药药品通用名称,没有收载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这些药品名称应依照《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书写。同时,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临床需求,《目录》将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一个上市药品通常有通用名和商品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的商品名则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为扑热息痛)是解热镇痛药,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就有百服宁、泰诺林、必理通等。一药多名很容易造成患者重复用药。(李学梅)附: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