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住户厨房地漏跑冒污水殃及一楼住户,一楼住户随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下水管道地漏冒水的责任人现已无法查明,考虑到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四楼的房屋所有人共用,故二楼至四楼的房屋所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楼住户承担50%的责任,三、四楼住户承担另外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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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是居住在同一楼内的邻居,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住在楼下103室,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住在楼上203室。原告于1995年搬入103室,并在转年购买了房屋的产权。被告2006年3月办理了203室的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没有实际居住。2006年7月15日,被告房屋的厨房地漏意外跑冒污水,不仅自家的部分装修受损,污水还漏至原告居住的103室,导致原告房屋的屋顶、墙壁破坏、地板浸泡、家具受损。事发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称,在得知厨房地漏冒出污水后,她即拨打110报警,并及时通知水暖队对下水管道进行了疏通,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诉讼中,被告提出了反诉,认为原告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动下水管道系统,导致被告财产受到损失,故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并将下水管道系统恢复原状。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所居住楼房建成后各楼层排水系统是非独立下水结构,现原告居住的房屋已被改造为独立下水结构。对此,原告方称,103室先后曾有多户人家居住,自己入住后并未对房屋的下水系统进行过改动,故不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庭审中,经原被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双方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对于原被告居住的结构相连、设施共用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共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被告房屋厨房的地漏冒水是造成原被告财产损失的原因,但诉讼时管道已经疏通,造成该下水管道漏冒水的责任人无法查明。考虑到该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四楼的房屋所有人共用,故二楼至四楼的房屋所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厨房冒水前虽然未居住在此,但亦不能排除其在房屋装修过程中造成下水道不畅的可能。又由于在下水道发生堵塞时被告未在家中居住,地漏冒水后没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污水外溢时间过长,致使原被告的损失增大。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该楼内三、四层的住户承担另外50%的责任。庭审中,原告称在本案中不主张三层、四层住户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虽然原告住房排水系统被改造为独立下水结构的事实存在,但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改造行为系原告所为。因此,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房屋下水管道系统改动致使管道堵塞、污水外溢导致被告财产损失,反诉原告赔偿损失并将下水管道恢复原状一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及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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