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桂金通讯员文弈小詹)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定厦门利恒股份有限公司得支付109名工人约159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从2001年至今,叶某等109名工人就一直在厦门利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合同期限至2007年6月30日为止,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奇怪的是,合同只有工人一方签名,企业方并未签字。工人说,公司在未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9日向他们发放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知会函》,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工人认为,企业无正当理由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得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尽管被告方未在200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法院认为,企业将这些填了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等条款的格式劳动合同发给工人后,工人在劳动合同中签了字,就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单方终止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企业还得支付相当于工人两个月工资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