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4月13日(记者汤计、李洁)一名男子涉嫌教唆5名未成年人实施抢劫伤害犯罪,日前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名男子名叫秦刚。据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杜敏介绍,生于1987年的秦刚,无职业,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9日晚9时许,张某(未成年人)、张某某(未成年人)在秦志刚的授意下潜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族小学北侧,用铁棍殴打郝某并抢走其尼科尼亚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072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06年8月2日晚9时许,张某、张某某、石某(未成年人)在秦志刚授意下,窜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族中学北侧,用刀砍伤步行的被害人潘某并抢走其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和诺基亚726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38元),又抢走其朋友刘某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构成轻伤。赃物由秦志刚销售,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06年8月5日晚10时许,张某、石某、闫某某(未成年人)在秦志刚的授意下,窜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塞北星啤酒厂附近,持刀拦住贾某殴打并抢走其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804元)和皮包1个。赃物由秦志刚销售,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06年9月22日中午11时许,秦志刚、张某、李某(未成年人)再次窜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塞北星啤酒厂附近,拦住任某索要钱,任某没有钱,犯罪未得逞。随即张某追上去用刀将任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在5名未成年人系列抢劫伤害案中,秦志刚是教唆犯,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并提供作案工具及负责赃物的销售,所得赃款全部由其掌握支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应依法从重处理。目前,此案已起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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