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孙自法)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十三日宣布,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颁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首次专门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进行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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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相关负责人当天还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就《意见》进行了一番深入的政策回答了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关于《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和总的原则是什么?
答:国防科工委非常重视国防科技工业的投资体制改革。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就启动了方案的研究工作,至2007年初国务院批复《意见》,前后历时三年多。这期间,国防科工委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国外国防工业的投资体制情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对当时正在拟定中的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精神、政策取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中存在实际情况,基本形成了《意见》(讨论稿)。讨论稿形成后,我们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国资委、国家保密局等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协调,达成一致后,上报国务院。总之,《意见》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不断发扬民主、集思广议、优化完善的过程,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意见》以中央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改革的“四个坚持”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强化基础、自主创新”的十六字方针,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七条原则:一是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核心能力,有利于完成军品任务,有利于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避免因改革而影响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二是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相衔接,突出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内容和要求。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精神和要求,《意见》中的“投资”均指“固定资产投资”,《意见》不适用于科研费等费用性资金。四是按职能办事。五是以投资体制改革为主线,同时也对与投资体制改革相关的,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一些措施(如标准、保密、价格、税收等)做出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和要求。六是坚持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七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意见》发布后,其它配套措施办法,也将逐步制定。
记者: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以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既要体现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作为总原则,提出要“健全公正合理、规范有序的制度和机制,优化投资结构和军工能力布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的可持续发展”。
《意见》提出的改革目标包括分目标和总目标,其中分目标是从政府投资和管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投资监管等三个方面提出的,一是抓住发展武器装备是国防科技工业的根本使命这个核心,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根据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主导作用和对军工核心能力的有效控制;二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形成开放性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格局;三是强调加强投资全过程监管,形成规范、安全的投资和建设秩序。
《意见》中提出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最终建立起政府调控有效、社会资本参与、中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有力、军民良性互动的新型投资体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意见》主要是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特殊情况而制定,尽量不再重复可直接执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中的通用性内容,因此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落实《意见》中的改革措施,还要落实虽在《意见》文稿中没有重复、但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中已有的有关措施。
记者:能否对《意见》中提到的政府投资的领域和重点进行进一步说明?
答:《意见》提出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向是:突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基础和军工能力建设,支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服务于国防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物质基础。
《意见》针对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薄弱的状况,明确了要坚持保障型号与强化基础相结合的建设思路。提出要以型号保障(包括研制和订货的需要)满足当前任务需要,以强化基础和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推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意见》强调政府投资的重点是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包括战略武器、关键主战装备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总体设计能力,装备系统集成、测试和总装能力,以及关键分系统和专用军品配套研制生产能力。同时,考虑到军民结合产业是调节和维持军品能力运行、保持军工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意见》还提出政府投资要加大对重大军民结合高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考虑到人才培养、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意见》还明确了政府投资支持必要的相关条件及设施建设。
记者:《意见》如何突出强调加强规划的作用?
答: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强调突出规划的作用,要求把规划作为政府投资安排的依据。《意见》认真落实了这一要求。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编制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政府投资安排的依据。二是军工集团公司和重点科研生产单位是武器装备发展的重要载体,以前往往由于缺乏中长期建设规划,存在统筹不够问题。为此,《意见》提出,军工集团公司和重点科研生产单位要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并经政府核准。
记者: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意见》中提到的政府投资方式主要内容?
答: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方式,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提出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四种投资方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意见》将四种投资方式的适用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研制条件、基础能力、公共服务以及还贷能力低的批生产改造等项目,这些项目以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另一类是需要政府投资支持和引导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批生产改造等建设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另外,《意见》还在积极采用上述政府投资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探索新的建设方式——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五种主要方式,其含义分别是:
——代建方式,即政府通过招标等途径,选择项目建设单位,建成后交给承担任务单位使用。对于两个以上承担任务单位共用、但难以确定由哪一个单位负责建设的设备设施,项目专业化程度高、承担任务单位自身没有能力作为项目法人、组织建设的设备设施等项目、因处于重组过程中难以确定由哪个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承担的项目等等,均可采用代建方式。
——租赁方式,即投资项目形成的设备设施,由承担任务单位租赁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安排给出租方(甲方),承担任务单位作为乙方,租赁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租赁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借用方式,即投资于某一单位的项目所形成的设备设施,由承担任务单位借用。包括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无偿借用时,不收费用;有偿借用时,收取一定的费用。关于有偿借用与租赁的区别,主要是二者收取的费用不同。
——补偿方式,即对于为参与科研生产任务竞争和满足任务进度需要,由企事业单位先行自筹资金购建的设备设施,政府事后从是否符合能力结构布局、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以及任务最终落实情况等方面予以审核,其中合理的,给与适当的资金补偿(全额或一定比例);不合理的,由单位自行承担。提出补偿方式的主要原因是,有些项目如武器装备研制保障条件建设,都是科研立项在前、建设项目立项在后,且存在着一定的建设周期,若按一般方式,有时会出现建设赶不上研制进度需要的问题,补偿方式将有利于这种问题的解决。
——调配方式,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解决一些设备是完成军品任务所必须、但利用率又比较低的问题,节省国家投入,政府可采取调配的方式,即无偿地将设备由甲单位调配到乙单位使用。
记者: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政府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国防科技工业引入社会资本等内容,请就《意见》的规定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
答:近几年来,随着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少非国有独资企业承担了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并申请条件建设。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的依据和规范,往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了两条要求:一是项目单位须经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接受政府投资和增加国有股份,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二是须落实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引入社会资本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既是节省国家财力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武器装备涉及国家安全,引入社会资本必须首先对社会投资于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进行分类。《意见》在反复研究和参考国家其他目录编制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按此分类,下一步,国防科工委拟将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使《意见》更具可操作性。
对于外资进入,《意见》中特别明确,“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以往传统的投资体制不分资金来源、不分所有制,对所有项目都实行审批制。《意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三种批准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有政府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其中,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仍执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和管理规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这三种方式的具体办法,将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实施。
记者:保证投资效果,加强监管是关键。对此,《意见》作了哪些要求?
答:加强监管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重投资轻监管的状况。《意见》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性,提出了两条措施:一是规范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要符合保密要求,政府要在军品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改善和加强评估制度,推进科学决策。二是加强过程管理。政府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同时,建立惩戒制度。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取消投资项目、限制相关投资活动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政府投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任务的单位,擅自退出供货和服务的,政府要收回投资,取消其配套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擅自处置或改变军工设备设施用途的,限期恢复,政府不再安排资金用于同一项目建设,对拒不恢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完)(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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