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为8%,五类人不能享最低养老金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将从原来的24%调整为20
%金报讯(记者李静波)今年2月28日,宁波市政府下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底有什么变化?昨天,记者带着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宁波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
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变化
从2006年5月1日起,宁波市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本人退休年龄密切相关,由国家统一规定;同时,计发办法对“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也做了一定的调整。
实行新的制度后,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过渡期间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原则进行计发。
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
从2006年5月1日起,宁波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按国家和省要求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并按照“老中新分开”的原则分步做实个人账户:即以2006年5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参保尚未退休人员,之前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的逐步做实;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五类人不能享最低养老金
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要求,5类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中断缴费未补足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人员。宁波市从平衡改革前后养老待遇考虑,同时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中断缴费未补足人员、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养老待遇。
特殊对象可延长缴费
2006年5月1日起,宁波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全部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必须的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多种养老险只靠一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个体工商户缴费有调整
宁波市从2006年5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将从原来的24%调整为20%,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但考虑到改革前后参保人员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费有一定差距(如2006年度月最低缴费额改革前为1989×60%×24%=286.60元,改革后为1989×100%×20%=397.8元),因此宁波市规定对最低缴费基数实行3年过渡,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基数等参数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换算后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确定,以适当减缓提高幅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后,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员,虽然缴费额度有所提高,但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划入其个人账户的额度也同时增加,养老待遇也将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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