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通讯员杨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近日发出通知,自今年起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将全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吊销和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工伤保险覆盖所有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自今年起,凡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在陕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无法提交企业在注册地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外埠建筑企业,必须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含所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凡我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以承建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同),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为本企业全部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到所有工程项目。
不在注册地就要在生产经营地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所在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对使用的农民工要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参保备案制度,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拒不参险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通知要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定参保费率和缴费方法。建设项目既可以按照工程总预算造价一定比例提取、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简化工伤保险费征缴手续。建设单位要督促其直接发包的总承包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尽快制定本统筹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保。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从参保到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的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存在中断工伤保险缴费、瞒报工伤保险缴费总额、瞒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以及拒不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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