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一所高级中学的初二学生朱世利(化名),上体育课跳高练习时不慎滑倒受伤,致左胫骨结节骨折。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这所高级中学补偿朱世利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12750元,扣除学校先行垫付的3000元,余款为9750元。
案情回放滑倒受伤
2005年10月9日,根据学校的教学课程安排,朱世利所在的班级和另外一个班级全体同学上体育课,男女生分开,由两名体育老师分别授课。体育老师指导男同学们第一次练习跳高,讲解示范后,由学生开始逐个跳跃,场地为塑胶跑道,沙坑内铺设了黄沙,横杆高度为90厘米,横杆由橡皮筋替代。同学们松散围在沙坑旁,先由朱世利班级的足球队员依次跳跃。嗣后,朱世利准备第一次试跳,助跑至起跳处不慎滑倒跌入沙坑内,当时便不能动弹。老师及时将他送往第六人民医院,经诊断朱世利系左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复位施内固定术,休学一学期。朱世利为此花费了医药费14621.56元、交通费298元。学校先行垫付医药费3000元。
对簿公堂各抒己见
原告朱世利认为,校方的体育老师未尽到保护责任,应当对自己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的数额争执不下,朱世利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045.56元。法庭上,这所高级中学辩称,原告的受伤系意外事故,校方没有过错,但愿意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双方无错
审理中,双方经确认,原告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花费17000元。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世利在上体育课时,认真听取体育教师的讲解,并观摩了体育教师的示范动作,第一次试跳助跑至沙坑旁,准备起跳时不慎滑倒致伤,朱世利的动作要领并无不当之处。被告根据教学进程教授学生练习跳高,体育老师授课规范,在学生受伤后,派员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考虑到朱世利的损害给其学业和家庭经济负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为宜。审理中,朱世利主动放弃向学校主张的伤残补偿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其余费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学校方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总费用的75%。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梁志明本报记者袁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