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14日电(张磊、严剑漪)6年前的货款到现在还收不到,上海一家公司将欠款方告上法庭,但对方却提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不过,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电话往来的电信查询单,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2001年11月,上海玉安药业有限公司向凯威药用包装厂购买PVC硬片,货款为28022.40元。凯威厂依照玉安公司的要求将生产好的商品送至其公司。此后,玉安公司支付了凯威厂20022.40元货款,余款8000元一直拖延未还。
2006年12月,凯威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安公司支付余下货款8000元。在法庭上,玉安公司承认自己欠付8000元,但拒绝还款。玉安公司表示,原告从2004年开始就没有再向其主张过还钱,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玉安公司可以不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凯威厂则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电话申请表和电话查询单,证明其公司的业务员多次向玉安公司催款。被告玉安公司则辩称,双方一直有业务联系,电话的内容不清楚,查询单上的电话号码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只有本案的这笔债务,凯威厂提供电话查询单,可以证明其与玉安公司联系过。由此可以认定,凯威厂主张的电话内容是凯威厂向玉安公司催讨货款。据此,凯威厂的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被告玉安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玉安公司向凯威厂支付所欠货款8000元。玉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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