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裴睿)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规范行政执法,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案规范》。《规范》明确,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据悉,行政复议办案服务对象包括,认为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规范》规定,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是否已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等。对符合或不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本机关印章,送达复议申请人。对符合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其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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