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13日向国会提出议案,要求扩大电子监控对象范围。
这项议案由美国情报和司法部门提出,要求国会修改1978年颁布的《对外情报检查法》。议案中说,作为实施窃听行动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已经过时,因为极端分子已经开始利用电脑和无线技术,而这种情况当时并不存在。
路透社援引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政府高官的消息报道说,议案要求增加两类监控对象:一类是政府相信其拥有重要对外情报但其与外国势力关系并不明确的非美国人,一类是涉嫌参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的非美国人。
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人是指美国公民或者拥有美国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
据报道,议案还要求把法庭授权监控命令的有效期从120天延长至1年,并免除参与“合法”窃听行动的电信公司的法律责任。
路透社报道说,目前尚不清楚美国国会将如何处理这项议案,但议案可能重新激起国会关于《对外情报检查法》有效性的辩论。美国去年多次出现类似修改要求,但均遭到议会拒绝。
美国参议院拟于一周后就政府窃听行动举行听证会。
现行《对外情报检查法》明确规定,监听行动必须首先获得法庭批准和授权。但2001年“9·11”事件发生几个月后,美国政府准许国家安全局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监控美国公民的国际电话和电子邮件。此举引起美国社会广泛争议,被称为“窃听门”事件。
美国维权组织对这项议案提出质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工作人员卡罗琳·弗雷德里克森说:“司法部声称这项新议案是保护我们隐私和民权的更好方法。议员们应该拒绝这种错误宣传。”(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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