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国旗、亚芳特约记者陈实报道:管理制度有漏洞,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给了内部一品行败坏者可乘之机,致使一份假存单轻而易举贷出了近39万元资金。近日,孝感市孝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某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分理处)和该行原工作人员袁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38.8万元。
袁某原任农行分理处副主任。2004年8月26日,袁某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了存入该处一笔50万元存单的账号和存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了该处公章的空白存单一份后,找到他人伪造了账号相同的50万元定期存单。同年9月初,袁某诱骗他人用这份伪造的存单到孝感市某商行,申请以其作抵押进行贷款。孝感市某商行将该存单拿到农行分理处确认其真伪,农行分理处对该单未作严格审查,就在上面注明“此单已作贷款抵押,不得提前支取”的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孝感市某商行据此分两笔向袁某发放了38.8万元的贷款。同年9月16日,袁某再次伪造孝感市某商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和孝感市某商行的印章,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了解除该笔存款的止付手续。后东窗事发,袁某被判刑。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这笔贷款的被骗是谁的过错?
法院认为,孝感市某商行与袁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袁某后因诈骗罪被判刑,与其伪造存单出质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农行分理处在未核实出质存单的真伪时,就签字盖章确认,致使袁某顺利得到贷款。其法律后果足以让孝感市某商行相信袁某借款质押存单是真实的,孝感市某商行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故被告辩称的原告在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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