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车间
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表现:一种是信息披露只是点到为止,遮遮掩掩,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只是个大概;一种是人为地控制披露的节奏,利空消息慢慢释放,而将期待中的利好集中披露;一种是因所谓的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披露信息的程度不够。
本报记者 周芬棉
潘金水,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萧钢构,股票代码600477)的董秘,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突然间就成了“名人”,全国各地一拨一拨的记者把公司各个角落“看”了个遍,他答复他们问题的话被发表在各种媒体上。
这一切的原因都围绕着公司的一份天价合同订单,股价持续十几日的涨停,受到广泛关注,证监会对杭萧钢构正式进行了立案调查。
起因一份正在洽谈的天价合同
杭萧钢构,注册地为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3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虽然自称是“国内最早从事建筑钢结构的品牌企业之一”,但之前并不为多数人所知。
2月12日至14日,杭萧钢构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之后,15日发布公告称,“截至本公告之日止,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在两年左右”。同时表示,“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但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这是那个引发争议的天价合同的第一次说明。
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第二份公告称,近日,公司作为卖方及承包方与买方及发包方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合同总额达到344亿元。
至于中基公司,这个给杭萧钢构带来344亿巨额合同的“财神爷”,在杭萧钢构的公告中,只有寥寥数语的介绍,除了该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从事投资和贸易外,其余信息皆无。
在杭萧钢构股价拉出十日涨停之后,市场质疑之声四起:按照同比例测算,相当于中国5万亿公用事业项目怎会交由一家公司承办?即便有其事,该项目有没有政治风险?中基公司只是一家私人公司,何以能承揽如此大项目又分包给杭萧钢构?
中基公司,虽然在不久前发布的《中国国际基金就杭萧钢构事件的说明》中声称:公司未坐庄杭萧钢构。中基是安哥拉安居项目的总协调人,与杭萧钢构所签合同正是为该项目提供物资和劳务。但是至今为止,中基公司仍给人像谜一样的感觉。
上交所看在“眼里”。3月16日,上证所发布的一份题为《全流通背景下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行为与甄别研究》课题报告,认为我国应建立甄别内部信息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系统,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联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内幕操纵行为。
此事也被证监会盯住。中国证监会于3月21日宣布,“证监会已责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就这家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
升级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
因股价异动被停牌多日的杭萧钢构,于4月2日复牌,又连续两天涨停,创下连续12日涨停记录。但在停牌期间,杭萧钢构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澄清公告。4月4日,开盘一分钟即被上交所紧急停牌。这在中国A股历史上是第一次。
4日晚间,杭萧钢构发布第三份公告称,公司当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二局调查通字0701号),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要求公司予以配合”。
因为是证监会稽查二局今年立案调查的第一号案,所以被广为关注。
受此影响,公司于5日复牌后,又是连续两天跌停。4月9日发布第四份公告称,“公司股票4日至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再次承诺: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的那两份合同是真实有效的,目前该合同已生效并对双方产生违约责任”。
这样一份公告的发布,立即在市场上造成巨大影响,公司股票在9日、10日又连续两天大反转,天天被封死在涨停板上。10日,公司发布第五份公告称,杭萧钢构就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的那两份合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首批人员赴安哥拉所需物品、小型材料、设备等公司已在组织,计划2007年4月底运赴安哥拉。首批钢构件正准备投料生产,计划2007年5月份交付”。
记者近日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证监会目前已掌握了杭萧钢构股价近期持续异动的许多证据材料,调查的升级至少表明存在着问题。现在还正在调查,具体情形无法透露,到结案的时候,一切自会真相大白。
反思信息披露制度存有缺陷
“杭萧钢构案,看市场的成交量、股价的异动,不难发现有神秘资金存在。但是,这一切并非空穴来风,他们能那么踩准点建仓、减仓获利,根本的原因在信息披露方面”,大成基金公司一位资深的投行人士对记者说。
这是否是一个“真正的假合同”呢?“这里面涉及重大商业秘密,我们的底价要是被媒体抖落出去,那这笔生意基本就没法做了。”4月5日,公司董秘潘金水反复向记者解释,“合同中涉及大量转包、分包项目,甚至标注有具体施工成本核算内容,因此不便公开”。
但是,“董秘完全可以告诉大家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何履行,这都不涉及商业秘密”,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周代春说,“杭萧钢构像挤牙膏似的前后发布五份公告,每份都与公司股价直接相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信息披露来影响股价的手段看来越来越高明了”。
如果真涉及商业秘密不便透露,就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什么是可以透露的,什么是因为商业秘密不能透露的?对于投资者来说很重要的信息,如果都因涉及商业秘密不透露,怎么办?
“这实际上是一个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国浩律师事务所宣伟华女士说,一种是信息披露只是点到为止,遮遮掩掩,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只是个大概;一种是人为地控制披露的节奏,利空消息慢慢释放,而将期待中的利好集中披露;一种是因所谓的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披露信息的程度不够”。
她分析,“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正确甚至不全面的,均有相关制度规定,但对于披露不充分的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这说明我国的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的粗糙,急需完善。知名财经评论员水皮认为,杭萧钢构因为“一个信息分五次披露,而且合同履行地在境外,中基也在境外,又是那么一个大单,投资者难以看清其真假,股价又是大起大落,监管者有必要下决心搞清楚”。同时,也希望监管部门,对那些举着神秘大合同题材,暴炒股价,使价格严重远离其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看有没有类似的内幕交易和假重组真坐庄的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一个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