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4月14日电(张磊严剑漪)6年前的货款到现在还收不到,上海一家公司将欠款方告上法庭,但对方却提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不过,原告方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电话往来的电信查询单,证明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玉安公司:拒绝还款
2001年11月,上海玉安药业有限公司向凯威药用包装厂购买PVC硬片,货款为28022.40元。凯威厂依照玉安公司的要求将生产好的商品送至其公司。此后,玉安公司支付了凯威厂20022.40元货款,余款8000元一直拖延未还。2006年12月,凯威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安公司支付余下货款8000元。在法庭上,玉安公司承认自己欠付8000元,但拒绝还款。玉安公司表示,原告从2004年开始就没有再向其主张过还钱,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玉安公司可以不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话查询单“保”住诉讼时效原告凯威厂则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电话申请表和电话查询单,证明其公司的业务员多次向玉安公司催款。被告玉安公司则辩称,双方一直有业务联系,电话的内容不清楚,查询单上的电话号码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只有本案的这笔债务,凯威厂提供电话查询单,可以证明其与玉安公司联系过。由此可以认定,凯威厂主张的电话内容是凯威厂向玉安公司催讨货款。据此,凯威厂的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被告玉安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玉安公司向凯威厂支付所欠货款8000元。玉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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